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
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
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
主 旨:有關 貴所於 95 年 8 月 11 日召開「汽車燃料使用費移送強制執行作
業,有關公路監理電腦軟體規劃設計開發案」推動小組第 5 次會議,會
議結論(一)4 建議本署研議是否可取消加蓋關防或印信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所 95 年 8 月 18 日嘉監稅字第 0951000453 號函辦理。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
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 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
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二 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
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三 僅蓋用機關印信。」準此,機關之公文
有蓋用印信,並由首長署名蓋章、僅署名蓋章、或僅蓋用機關印信等
不同方式。復按,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移送
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移送書。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
則第 23 條復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
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本署即依上述規定,製作
移送書之格式,並將該「格式」及「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
明」上傳至本署網站,供移送機關使用。而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
格使用說明二:「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雖為表格式,惟即為移送之公
文,各移送機關毋須另附公文,以精簡作業流程。」、說明三:「『
發文日期及字號』欄:各機關可依作業現況及效率考量,於符合公文
程式條例之規定內,凡足以清晰表明發文日期、字號之各種形式,均
可接受。」是以,依本署所定之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移送書為移送
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且毋須另附公文,則為求移
送執行程序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至旨揭會議結論認蓋用
印信增加印刷成本及對推動電腦化產生障礙等疑義,因目前大多數移
送機關均於移送書蓋用印信,實務上亦無反應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既
已簡化以移送書即為移送公文,則要求蓋用印信應不致造成作業上之
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