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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500047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
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
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
主    旨:有關  貴所於 95 年 8  月 11 日召開「汽車燃料使用費移送強制執行作
          業,有關公路監理電腦軟體規劃設計開發案」推動小組第 5  次會議,會
          議結論(一)4 建議本署研議是否可取消加蓋關防或印信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所 95 年 8  月 18 日嘉監稅字第 0951000453 號函辦理。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
              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  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
              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二  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
              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三  僅蓋用機關印信。」準此,機關之公文
              有蓋用印信,並由首長署名蓋章、僅署名蓋章、或僅蓋用機關印信等
              不同方式。復按,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移送
              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移送書。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
              則第 23 條復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
              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本署即依上述規定,製作
              移送書之格式,並將該「格式」及「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
              明」上傳至本署網站,供移送機關使用。而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
              格使用說明二:「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雖為表格式,惟即為移送之公
              文,各移送機關毋須另附公文,以精簡作業流程。」、說明三:「『
              發文日期及字號』欄:各機關可依作業現況及效率考量,於符合公文
              程式條例之規定內,凡足以清晰表明發文日期、字號之各種形式,均
              可接受。」是以,依本署所定之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移送書為移送
              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且毋須另附公文,則為求移
              送執行程序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至旨揭會議結論認蓋用
              印信增加印刷成本及對推動電腦化產生障礙等疑義,因目前大多數移
              送機關均於移送書蓋用印信,實務上亦無反應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既
              已簡化以移送書即為移送公文,則要求蓋用印信應不致造成作業上之
              困難。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90-92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36-1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