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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3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1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
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
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得為聲明異議之人,限於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之權
益,因執行行為而受侵害之人而言,如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包括
在內。本件異議人係義務人獨資經營之○○牙醫診所受僱人,對系爭執行
命令僅為事實上利害關係人,自非得聲明異議之人,其聲明異議於法自有
未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3  年度署聲議字第 374  號至第 375  號
    異議人  鄭○○
上列異議人因義務人劉○○滯納綜合所得稅,對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93 年度綜所稅
執字第 62116  號至第 62117  號行政執行事件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15 日雄執禮
93  年稅執字第00062116號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聲明異議,經該處認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處)93  年 6  月 15 日雄執禮
93  年稅執字第 00062116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劉○○對中
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之健保費債權,惟劉○○所經營診所支給執業醫師、助理人員
薪餉及醫藥費全部開銷均由健保費支付,倘健保費被扣押,診所將因未能支薪而無法
繼續經營。診所與義務人債務無關,且診所內執業醫師與助理並非欠稅人,扣押診所
健保費,已影響渠等權益云云。
    理    由
一、查義務人劉○○因欠繳 88 年度、89  年度綜合所得稅,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稅局高雄縣分局移送高雄處執行,案經高雄處以系爭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劉○○
    對於第三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之健保費債權,異議人不服,以前揭事由聲
    明異議。
二、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
    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得為聲明異議之人,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所
    謂「利害關係人」係指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之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受侵害之人
    而言,如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包括在內。查異議人係對高雄處系爭執行
    命令聲明異議,惟查系爭執行命令係扣押義務人劉○○獨資經營之○○牙醫診所
    對第三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之健保費債權,此有卷附系爭執行命令、投保
    單位資料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復函可稽,異議人係義務人獨資經營之○○
    牙醫診所受僱人,對系爭執行命令僅為事實上利害關係人,自非得聲明異議之人
    ,其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
三、據上論結,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1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4 輯)第 197-1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