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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3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
之,至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
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度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移送機關所為罰鍰處分是否適
當,並非本署或桃園處所得審究,是行政執行處依形式上審查合法成立之
執行名義,據以通知異議人到處繳納,於法並無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3  年度署聲議字第 302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林○○
上列異議人因滯納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對本署桃園行政執行處 92 年度就罰執專字
第 11059  號行政執行事件,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桃園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經該處認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下稱移送機關)認異議人提供不實資料申辦外籍監
護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處
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30  萬元(聲明異議狀誤載為 50 萬元)。惟查,異議人
就申辦外籍監護工一事,係全權委託○○公司承辦,由○○公司指派陳○○處理,陳
○○複委託裴○○辦理,詎裴○○私自偽造醫院診斷證明,異議人及陳○○完全不知
情,既屬不知情,即無所謂提供不實資料情事,是移送機關所為罰鍰處分顯有不當,
異議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處分尚未確定,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即有未妥,
為此,聲明異議並請求停止執行云云。
    理    由
一、查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情事,經處以罰鍰 30 萬元,逾繳納期限
    未履行,於 92 年 11 月 7  日移送本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下稱桃園處)執行,
    案經該處通知異議人繳納,異議人則以前揭事由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二、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至應為如何之
    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
    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度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可資
    參照。換言之,聲明異議程序係行政執行之特別救濟程序,僅限於對執行機關之
    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等行政執行程序上違法或不
    當之行政執行行為,始得主張不服,而不及於行政執行事件實體請求權之有無或
    適當與否之爭議甚明。本件異議人主張就申辦外籍監護工一事,係全權委託○○
    公司承辦,由○○公司指派陳○○處理,陳○○複委託裴○○辦理,詎裴○○私
    自偽造醫院診斷證明,異議人及陳○○完全不知情,即無提供不實資料情事,是
    移送機關所為罰鍰處分顯有不當等語,核屬對系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實體上
    爭議,參諸前述,本件移送機關所為罰鍰處分是否適當,並非本署或桃園處所得
    審究,是桃園處依形式上審查合法成立之執行名義,據以通知異議人到處繳納,
    於法並無不合。
三、又「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就系爭
    罰鍰處分雖提起行政訴訟,惟迄未提出有關依法律規定應停止執行之事證,是以
    ,其請求桃園處於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執行,於法亦難認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決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21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4 輯)第 139-1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