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高雄市市立醫院之部(科)主任既由依領取俸點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官職
等對照列為簡任十職等(含)以上之師(一)級醫事人員兼任,依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應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主任、科主任時,應
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8 年 11 月 10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80008903 號函。
二、按各級政府機關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依法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
文。另按市立醫院之部(科)主任若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惟由於師(二)級醫事人員係相當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尚未達
第十職等,故仍應俟該等醫事人員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後,始具財產申報義務,本部 97 年 10 月 15 日政財字第 0971115
559 號函釋意旨參照。揆諸前開法條及函釋意旨,高雄市市立醫院之
部(科)主任既由依領取俸點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官職等對照列為簡
任十職等(含)以上之師(一)級醫事人員兼任,即與前開規定合致
,自應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本司第二科、本司檢察官室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9 年 1 月 14 日法政決字第 099110014
9 號書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