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鄉鎮市公所主計室課員兼任清潔隊或托兒所會計員,係屬該機關編制
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
財產
主 旨:有關鄉鎮市公所主計室課員兼任清潔隊或托兒所會計員應否申報財產疑義
乙案,請 查照。
說 明:按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
、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
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
員亦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12 款定有明文。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20 條明定,「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編制所
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次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
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亦應申報財產,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第 2 項亦有明文。據此,來函所詢鄉鎮市公所主計室課員兼任清潔隊或
托兒所會計員既屬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人員,自應依上
開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桃園縣政府政風處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