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為行政執行法
第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是聲明異議係就執行機關執行程序上違法或不當執
行行為所為特別救濟程序之規定;至若涉及執行名義請求權存否問題,則
非行政執行機關所得審認判斷(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
要旨參照)。本件異議人主張移送機關已將退稅款轉帳入伊父親陳○男高
雄銀行帳戶,足見伊無欠稅,移送機關復核定伊應繳納系爭綜合所得稅款
之行為,顯違背法令云云,核其所主張者事涉移送機關核定異議人系爭所
得稅款當否之請求權實體事項爭議,揆諸前述,本署及執行機關無權審認
,自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44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陳○宏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綜合所得稅,對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綜所稅執字第一三七
六六三號行政執行事件,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經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
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以伊於八十八年間仍為半工半讀之大學生,當年度所得繳
納學費尚有不足,申報所得淨額未達課稅標準,而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下稱移送機關)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既將退稅額新台幣(下同)四、六五○元轉帳
入被扶養人即其父陳○男高雄銀行帳戶內,足見伊當年度並無欠稅情事,詎移送機關
竟於事後再核定伊應繳納同年度綜合所得稅三、四六九元,並以逾期未繳為由,移送
本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處)執行,經該處通知伊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到場繳
納,因而主張移送機關「先辦退稅、後核定補稅,並進而移送執行」之行為違背法令
,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云云。
    理    由
一、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
    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為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
    所明定,是聲明異議係就執行機關「程序」上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所為特別救濟
    程序之規定;至若涉及執行名義請求權存否問題,則非行政執行處所得審認判斷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要旨「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
    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
    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可資參照。本件異
    議人主張移送機關既已將退稅款轉帳入伊父親陳勝男高雄銀行帳戶,足見伊無欠
    稅,移送機關復又核定伊應繳納系爭綜合所得稅款之行為,顯違背法令云云,其
    所主張者事涉移送機關核定異議人系爭所得稅款當否之請求權實體事項爭議,揆
    諸前述,本署及高雄處無權審認,自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高雄處依移送
    機關所檢附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之執行名義(核定稅額繳款書)據以強制執行,
    核無不當,異議人請求撤銷執行乙節,自屬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7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472-4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