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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按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
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為稅捐稽
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此係稅捐稽徵之保全程序,用以防止
欠稅人脫產並促其繳納,事屬稽徵機關法定職權之行使,納稅義務人對之
如有爭執,得依法對稅捐稽徵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尚非執行機關在執行程
序所得審究。是本件異議人主張稅捐稽徵機關所禁止異議人處分之財產價
值業已超過稅捐債權,請求執行機關撤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云云,依法難認
有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17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陳○榮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遺產稅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台南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遺稅執特專
字第四七○七一號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本署台南行政執行處聲
明異議,經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陳○進遺產稅,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
分局(下稱移送機關)核定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八、二○六、○一九元,因異
議人將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了,應屬未確定之核定稅捐。
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本件遺產稅之應繳稅款已有萬全之
遺產保證,不致發生無法徵起之情事。再者移送機關將異議人所有價值二六、○○○
、○○○元之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致異議人借貸不能或遭銀行紛來電催繳,異議
人向移送機關具文陳述,申請撤銷禁止處分。孰知移送機關不予答覆,竟將本案移送
本署台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南處)執行,將異議人於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
康分公司等四家金融機構之存款予以扣押,致異議人日常生活亦受害,如此重重打擊
,人民權益保護何在,惠請將台南處上揭扣押存款執行命令撤銷,及將移送機關禁止
處分登記撤銷,以解民困云云。
    理    由
一、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本
    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處分文書定有履行期間,逾期
    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關於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行政執行法另為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分別
    為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所規定。次按就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
    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亦定
    有明文。本件移送機關於八十九年三月核定異議人陳○榮及案外人陳○雄、陳○
    成、陳○志、陳○美及陳○燕等六人應納遺產稅額為八、二○六、○一九元,乃
    填發遺產稅繳款書並為合法送達後,嗣因義務人等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遂依前
    揭行政執行法規定,於九十年九月檢具移送書、繳款書及送達回執等資料,移送
    台南處執行。台南處受理後,查知異議人對第三人有存款債權,乃以九十年九月
    十二日南執信九十年稅執字第四七○七一號扣押命令,扣得異議人於華僑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等四家金融機構之存款約五十萬元,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並無違誤。至於異議人主張系爭遺產稅將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確定,應撤銷執
    行行為云云,依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規定,原
    行政處分不待確定即具執行力,是異議人所稱,應無理由。
二、復按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
    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此係稅捐稽徵之保全程序,用以防止欠稅人脫產並促其
    繳納,事屬稽徵機關法定職權之行使,納稅義務人對之如有爭執,得依法向為禁
    止處分登記之稽徵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尚非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所得
    審究。是本件異議人主張稅捐稽徵機關所禁止異議人處分之財產價值業已超過稅
    捐債權,請求執行機關撤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依法難認有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2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391-3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