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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331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雖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 7  條規定文字未明文結果犯,但公職人員
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不以發生圖
利之結果為必要,即屬違反該法規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7  條規定係屬行為犯或結
          果犯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敬請察照。                          
說    明:一、復  大院 98 年 8  月 4  日(98)院台申利字第 0981804264 號函
              。                                                          
          二、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
              之利益,本法第 7  條定有明文。                              
          三、本法立法精神即在避免瓜田李下及利益輸送,係道德規範極強之法律
              ,且本法第 7  條法條文字並未如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或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等結
              果犯文字之明文,是應認只要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不以發生圖利之結果為必要,即屬違
              犯本法第 7  條規定。至於該條應否比照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之規定,修正為結果犯,則屬立法政策之問題。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
          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