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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0980022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法務部核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法律問題意見
一覽表                                                          
主    旨: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法律問
          題意見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                                  
說    明:復貴署本(98)年 5  月 27 日檢文明字第 0981000716 號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
          檢察司(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    
                                                                          
附    件:┌──────────────────────────────┐
          │法務部核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
          │律問題」意見一覽表                                          │
          ├─┬────────────────────────────┤
          │事│申請喪葬費用補償,若未檢附支出明細,可否核准該項費用之申│
          │實│請?按申請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請求補償其所支│
          │及│出之喪葬費用時,僅提出費用總額之單據,未檢附詳細支出項目│
          │問│供審查時,得否逕行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或另依職權進行調查並│
          │題│酌予核准部分費用之申請?                                │
          ├─┼────────────────────────────┤
          │臺│一、甲說:本件申請因無法審查所提出之支出費用是否為喪葬所│
          │灣│          必要之支出,應逕予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        │
          │基│    理由:                                              │
          │隆│    (一)按本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殯葬費,指因│
          │地│          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必要殯葬費用之總額,本法施行│
          │方│          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訂有明文。另依法務部 90 年│
          │法│          5 月 2  日(90)法保字第 000269 號函示,各犯罪│
          │院│          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審核殯葬費時,│
          │檢│          應參考該部 90 年 3  月 1  日開會通過之「犯罪被│
          │察│          害人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並參酌被害│
          │署│          人當地之喪禮習俗等,以及公立殯葬管理單位服務收│
          │  │          費標準於 30 萬元內酌定之。                    │
          │  │    (二)是申請人若未提出詳細支出明細項目以供審查,除無│
          │  │          法知悉申請人之喪葬費用內容究竟為何?亦無法參酌│
          │  │          上開標準審核申請人所支出之喪葬費用是否為必要支│
          │  │          出。                                          │
          │  │    (三)為考量公平原則並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有關喪葬費用之審│
          │  │          查規定,仍應以申請人所提出之支出喪葬費用項目作│
          │  │          為審查基準為妥。因若未逐項予以審查,而逕核予喪│
          │  │          葬費用,其審查標準易造成爭議,而失公允。況此種│
          │  │          審查方式,恐造成其他依規定提出詳細支出明細之申│
          │  │          請人,經審核後刪除非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反而較未│
          │  │          提出明細之申請人補償較少之喪葬費用之情形。    │
          ├─┼────────────────────────────┤
          │臺│二、乙說: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進行調查,│
          │灣│          並審酌申請人喪禮辦理情形,而酌予核准部分喪葬費│
          │基│          用之申請。                                    │
          │隆│    理由:                                              │
          │地│    (一)申請人因被害人死亡而支出喪葬費用,然卻因辦理喪│
          │方│          禮之葬儀社或禮儀公司等之因素(例以總價或單一價│
          │法│          格方式承攬),致申請人無法提出詳細喪葬費用之支│
          │院│          出明細時,應即本於本法補償被害人之精神,由本署│
          │檢│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逕依職權進行調查,並酌│
          │察│          以核准部分喪葬費用之申請。                    │
          │署│    (二)申請人既依本法提出喪葬費用之申請,顯示其確實曾│
          │  │          支出上開費用,若僅因故未能提出詳細支出明細,即│
          │  │          逕予駁回其申請,恐有失本法補償被害人損害之精神│
          │  │          。是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於此狀況時,得│
          │  │          本於職權進行調查,必要時傳喚相關辦理喪禮之人員│
          │  │          ,查證喪葬費用可能支出之情形,並參酌申請人辦理│
          │  │          喪禮之情形(包括喪禮進行照片、當地喪禮習俗等因│
          │  │          素),於本法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限額內,酌│
          │  │          予核准部分喪葬費用,以補償申請人所支出之部分喪│
          │  │          葬費用。                                      │
          │  │三、討論意見:採乙說                                    │
          │  │四、審查意見:採乙說                                    │
          │  │五、決議:採乙說                                        │
          │  │    理由:                                              │
          │  │    (一)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查上開喪葬費用申│
          │  │          請時,若申請人因故無法提出詳細支出費用之項目供│
          │  │          審核其是否為必要支出時,應先詢問申請人為何無法│
          │  │          提出之原因,若申請人確實無法提出相關支出明細項│
          │  │          目,則得另請申請人說明辦理喪禮之情形,並提出喪│
          │  │          禮辦理過程之相關照片或參與喪禮人員之名單等資料│
          │  │          ,以作為審核此項費用參考之依據。              │
          │  │    (二)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於取得上開申請人所│
          │  │          提供喪葬辦理情形之相關資料後,得參酌當地之喪禮│
          │  │          習俗等因素,於 30 萬元之限額內,而酌予核准部分│
          │  │          喪葬費用之申請。                              │
          ├─┼────────────────────────────┤
          │臺│同意採乙說。                                            │
          │灣│                                                        │
          │高│                                                        │
          │等│                                                        │
          │法│                                                        │
          │院│                                                        │
          │檢│                                                        │
          │察│                                                        │
          │署│                                                        │
          ├─┼────────────────────────────┤
          │法│同意採乙說。本部補充理由如下:                          │
          │務│(一)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部│      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均未明文規定申請人應檢│
          │核│      具喪葬費之費用明細項目。倘因申請人僅提出費用總額之│
          │復│      單據,而未檢附相關明細項目以供審查,即不予核准該部│
          │意│      分費用之申請,似有過苛,且社會實務上,容或可能發生│
          │見│      不易取得喪葬費用收費或明細表之情形,此時應容許參酌│
          │  │      其他客觀因素認定之。                              │
          │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於作成│
          │  │      補償決定前,本應先行調查事實真相,如有調查之必要,│
          │  │      並得請有關機關、團體為必要之協助,並不以申請人所提│
          │  │      文書或必要之資料為准駁之唯一依據;另參照最高法院五│
          │  │      十一年臺上字第三六七一號判決意旨,原告就殯葬費所支│
          │  │      出之數額如未能確切證明,法院得斟酌殯儀館處理埋葬乙│
          │  │      級費用為准予賠償之依據。                          │
          │  │(三)綜上以觀,申請人請求補償喪葬費用,僅提出費用總額之│
          │  │      單據,而無法提出詳細之支出明細,補償審議委員會應參│
          │  │      考本部 90 年 5  月 2  日(90)法保字第 000269 號函│
          │  │      示之「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被│
          │  │      害人當地之喪禮習俗及公立殯葬管理單位服務收費標準等│
          │  │      ,並本於職權進行調查,而於本法補償最高上限之金額內│
          │  │      酌定之。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