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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22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總統於 98.05.20 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修正公布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11、11-1、17、20、25  條條文,依同條例第 36 
條規定,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主    旨: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經總統於 98 年 5  月 20 日公布,依同條例
          第 36 條規定,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請查照。
說    明: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於 98 年 5  月 20 日以
              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25141  號令公布。本次修正條文包括同條例第 
              4 條、第 11 條、第 11 條之 1、第 17 條、第 20 條及第 25 條。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
              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而該同條例第 36 條已
              定有施行日期,故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二、本次修法涉及多項授權法規修正或訂定,須定有一定施行日期,以完
              備相關法令修訂及行政作業程序,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已定
              有施行日期,本次修法自無另訂或修正該條文之必要。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
          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檢察署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
          衛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本部調查
          局、本部保護司、本部矯正司、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