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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25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係規範,地 
方民意代表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等費用,因職務之關係 
,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主    旨:有關民意代表向服務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款,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6  月 16 日府民地字第 0980176625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 9  條定有明文。次按地方
              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
              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地方民意
              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亦有明
              文。公職人員既係依法檢據向其服務機關申領保險費之支應,自非本
              法第 9  條規範範疇。                                        
正    本:臺中縣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
          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