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應避免與其關係人有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應認機關就抵費
地對外標售行為,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規範之買賣交
易行為
主 旨:有關抵費地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9 條所稱交
易行為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8 年 5 月 1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80003023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 9 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如係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
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
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本部 9
6 年 11 月 27 日法政字第 0961117702 號函足供參照。
四、來文所稱抵費地對外標售方式及其底價訂定標準,雖係依據高雄市市
地重劃抵費地暨區段徵收標售地管理要點第 6 點及第 7 點規定,
程序採公開方式為之,底價則係參酌當其公告土地現值暨鄰近土地買
賣情形等擬訂之。然土地價格之鑑價本屬不易,並無所謂普遍性或一
致性之公定價格,是應與本部前開函釋有間;況為避免公職人員與其
關係人存有不當利益輸送情事,應認機關就抵費地對外標售行為,仍
屬本法第 9 條所規範之買賣交易行為。
正 本: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