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主 旨:有關貴會採購業務主管之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4 月 3 日體委政字第 0980008097 號函。
二、按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該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
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又所謂「主管人員」;則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
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9 條、第 20 條各定有明文。
三、依據前開意旨,本法所稱之採購主管人員,應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
執行主管職務者。貴會運動設施處科長顧○○,實際上係辦理採購業
務並執行主管職務,應為本法申報義務人;許○○雖擔任採購出納科
科長,卻辦理運動設施處之業務,故毋庸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副 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