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與其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
定之關係人交易行為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及第 9 條規定適用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3 月 4 日農授金字第 098509751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所謂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之配
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
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前述家屬、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事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
第 3 條及第 9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
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
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本
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及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
三、貴會農業金融局局長雖擔任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下稱研訓院)
董事,然研訓院既屬財團法人,即與上開營利事業之定義有間,則研
訓院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
交易行為,尚非屬關係人交易行為,故與本法第 9 條之規範有間。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