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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088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辦理信託,惟就信託財
產以外事項對受託業者行使許可、裁罰等職權等,尚無須適用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自行迴避之規定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6  條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2  月 27 日金管法字第 0980054492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係本法規範之關係人,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3  款固有明文,惟為
              免違反比例原則及有悖立法原意,受託人於適用本法第 9  條規定時
              ,其禁止交易之範圍應做限縮解釋,即僅限於以公職人員交付信託之
              財產與該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交易之情形,受託
              人以非上開財產經營業務之行為則不在此限,本部 94 年 8  月 2  
              日法政決字第 0941113125 號函足資參照。                      
          三、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應認依法強制信託之受託人,於處理信託財產時
              ,始屬本法第 3  條第 3  款規範之關係人。是  貴會委員依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
              信託予信託業者,惟如係就其信託財產以外之事項,對受託之信託業
              者行使許可、裁罰等職權,因該受託人於此情形尚非本法所稱關係人
              ,  貴會委員自無執行職務,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關係
              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事,故毋庸依據同法第 6  條規定自行迴避
              。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