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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00027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財政部對於行政救濟之訴願決定,如經復查後決定撤銷重核者,應於
訴願決定書述明「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等字樣
主    旨:關於財政部行政救濟之訴願決定,如為將復查決定撤銷重核者,主文將以
          「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方式表達,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財政部 91 年 5  月 16 日台財訴字第 0900052369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義務人以其滯納稅捐業經財政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確依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終止執行事由云云,
              申請終止執行並聲明異議,嗣本署受理聲明異議時,因財政部函釋「
              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之規定,易滋衍爭議
              ,乃以 90 年 9  月 4  日行執二字第 610112 號函,建請財政部就
              行政救濟結果應「撤銷重核」案件,於訴願決定書主文明確述明「撤
              銷復查決定之處分」,以維稅捐債權,並杜爭議。
          三、檢附上開財政部函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24-7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