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移送行政執行之勞、健保案件應檢送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義務
人任職單位資料及最近年度綜合所得來源資料等文件
主 旨:有關勞、健保局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應檢附之文件統一如後附表,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 91 年 3 月 23 日研商勞、健保局支援人力配合各行政執行處辦
理勞健保移送案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
附之文件有:「移送書」、「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
義務之證明文件」、「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書雖規定「移送機關
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係指移送機關已盡調查之能事
,而仍無法知悉者而言)、「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
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又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
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依前揭條文規定,本署經邀集中央健康保險局
及勞工保險局代表,及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處長開會研商後,彙整
勞、健保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統一應檢附之文件如後附表,其中
「最近年度綜合所得來源資料」(ICW 檔),依財政部 87 年 4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871937303 號函,准由各稅捐機關逕予提供,毋須
逐案報該部核准。
三、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甫於 90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初期除自
地方法院財務法庭移交數量龐大之舊案,及各移案機關將大量案件移
送執行,截至 90 年 12 月底止,已有 2 百餘萬件。而執行人力嚴
重不足,致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已不堪負荷。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行政機關職務協助之規定,請勞、健保局本於行政一體之精神配合
辦理。
附 件:勞、健保局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應檢附之文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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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 │移送時應檢附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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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及勞保案件│1.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含電腦列印)為│
│ │ 原則;如送原本,審核後影印附卷,原本發還移│
│ │ 送機關。 │
│ │2.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其最新任職單位資料(含公│
│ │ 司名稱、地址)。 │
│ │3.最近年度綜合所得來源資料(ICW 檔)。 │
│ │4.得附郵政劃撥單或金融機構繳款單(應指定轉入│
│ │ 移送機關致銀行開立之帳戶內)。 │
│ │5.執行金額新台幣(以下同)5 萬元以上案件,應│
│ │ 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5 萬元以下案件,得附歸│
│ │ 戶財產查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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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統一檢附三份移送書。
2.前揭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如未檢
附前揭所列應檢附文件時,除因該應檢附之文件無法取得,而經
檢附權責機關拒絕提供之回函外,各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
第 26 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6 款之規定,退回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