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處報請復核之特專案件經發回續行處理,如逾 6 個月仍未處理
完畢者,應說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資料送審
主 旨:各處報請報請復核之特專案件經本署發回續行處理逾 6 個月者,於定期
陳報處理情形時,應具體說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資料,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報請本署復核經發回者,執行處應依本署發回意
旨積極續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如發回續行處理逾 6 個月尚未處
理完畢者,各處定期陳報時應具體說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署審查
。
二、修正「行政執行處處理復核發回案件報告表」,增列「肆、逾六個月
尚未處理完畢原因」項目,檢送修正後報告表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