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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262000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報請復核之特專案件經發回續行處理,如逾 6  個月仍未處理
完畢者,應說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資料送審
主    旨:各處報請報請復核之特專案件經本署發回續行處理逾 6  個月者,於定期
          陳報處理情形時,應具體說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資料,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報請本署復核經發回者,執行處應依本署發回意
              旨積極續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如發回續行處理逾 6  個月尚未處
              理完畢者,各處定期陳報時應具體說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署審查
              。
          二、修正「行政執行處處理復核發回案件報告表」,增列「肆、逾六個月
              尚未處理完畢原因」項目,檢送修正後報告表乙件。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