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因國人使用電話通訊極為普遍,故行政執行處於辦理業務時,應充分利用
經由電信業者之管道,以查詢義務人電話登錄資料
主 旨:請充分利用經由電信業者查詢義務人最新電話登錄情事之管道,以善盡調
查之能事。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91 年 8 月 15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第 16 次業務檢討會應辦事
項編號十一辦理。
二、查各執行處目前並未普遍向電信業者查詢義務人最新電話之登錄情形
,僅新竹、嘉義、宜蘭等三個執行處有普遍使用此查詢管道,並製有
例稿。而其他各執行處未普遍使用此查詢管道之原因,或有謂係因查
詢作業耗時費事,或有謂係因經由電信業者查獲資料老舊,實益有限
,尚不如經由電腦網路(如今日頻道即 104 查詢系統、中華黃頁或
台灣電話簿)查詢,資料較為新穎且更具效益等語。
三、次查,部分執行處以經由電腦網路查詢義務人相關資料之方式,立意
雖佳,然限於各電信業者客戶有所差異,致各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資
料有限(如今日頻道即 104 查詢系統,僅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之用戶資料,且用戶得選擇電話號碼不公開),加以網路資料之正確
性及資料之新穎度,難以預期,是此查詢管道至多僅係輔助查詢方式
之一,尚不足持以論斷已盡調查之能事。至於電信業者所登錄義務人
之電話資料,或有個案資料老舊不及電腦網路資料新穎之情形,惟依
交通部之交通年鑑所載,中華電信市內電話 90 年度累計客戶數為 1
282 萬餘戶(平均每百人客戶數為 57.25 戶),而行動電話整體市
場用戶數更高達 2,163 萬戶(其中民營行動電話業者用戶數為 1,5
40 萬戶),顯示國人使用電話通訊極為普遍,國人留存於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及民營行動電話業者之資料,仍有一定參考價值。是請
充分利用此查詢管道,以善盡調查之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