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處於辦理執行業務時,得因調查需要而向警察機關函調應受拘提
人口卡片資料乙案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警察機關繼續惠予提供應受拘提人口卡資料,以利行政執行
案件之進行。請 查照。
說 明: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執行法院於強
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之;又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規定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執行
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被請求協助
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包括各地警察機關移送執行之案
件),經法院裁定准許應拘提管收之人,由行政執行處派員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至第 19 條參照)。另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
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本署得辦理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公告
刊載應受拘提人相片,是各警察局負責註記、通報之口卡所黏貼之相
片有助於行政執行機關辨識應受拘提、管收人之身分,並據以辦理獎
勵檢舉應拘提人之公告作業,為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所必需
者。
二、各行政執行處向警察機關函調口卡片資料為辦理執行業務所需,邇來
有警察機關婉拒口卡資料之提供,揆諸前揭條文說明,請貴署同意各
警察機關繼續提供各行政執行處所需之口卡片資料,以貫徹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