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未繳納半數應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移送機關得否撤回已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
訴願,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如嗣經強制執行其存款、租金或
查封、拍賣其動產、不動產等所得款項已逾應納稅額之半數時,執行機關
得否參照財政部 81 年 11 月 5 日臺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釋意旨
,准許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之申請,並撤銷已逾應納稅額半數之其他款
項之扣押或查封等執行命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10 月 8 日北執禮字第 0910700216 號函。
二、檢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1 年 12 月 13 日第 29 次會議紀
錄關於提案一決議部分(含附件 1)乙份。至具體個案應如何處理,
貴處仍應本諸權責依法妥慎為之。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
提案一:(一)納稅義務人雖依法提起訴願,惟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
繳納半數,稅捐稽徵機關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嗣經依
法強制執行義務人財產獲償金額已達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扣
押義務人財產之金額已逾應納稅額之半數,則移送機關得
否因此而撤回逾應納稅額半數部分之執行?
(二)行政執行處認移送機關之撤回執行原因違法或不當時,得
否不准移送機關之撤回?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詳如附件 1)
2.決議:
(1)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之「繳納半數稅額」應係指納稅
義務人自行繳納之情形,此部分意見函請財政部參考
,並建議財政部,就稅捐稽徵法第 40 條之「不當」
情形具體界定,加強內部控管機制,以避免違法或不
當撤回執行之情事發生。
(2)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規定,若移送機關
於執行終結前撤回執行,行政執行處就其撤回執行原
因有無違法或不當,並無審認判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