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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執行少年保護處分之相關教養費用,其權責歸
屬之執行機關認定決議
主    旨:有關對少年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應送由何機關執行一案,業經本
          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4  次會議」討論在案。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4  次會議記錄
          決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所需教養費用,應送由何機關執
                行一案,肯定說及否定說兩說俱有人主張,未能達成共識,在少年
                事件處理法修法前,不宜逕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如司法院民
                事廳有不同意見,請與法務部協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3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