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所處菸
酒財務罰鍰由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有關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向本署函詢「菸酒財務罰鍰執行事件,自 90 年元
月份起是否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抑或依據專賣條例
第 41 條規定移送法院執行」乙事。
說 明:有關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之罰鍰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
依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規定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由本署所屬各行政執
行處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執行之。至於沒入之執行部分,因不屬公法上金
錢給付,故非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之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