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係指
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且不論其職缺
層級高低,均應依法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
稱政風主管人員之範圍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12 月 10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45820 號函。
二、按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 2 條第 1 項
第 11 款定有明文,復參酌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業務主管
人員範圍標準第 20 條之意旨,前開所稱政風主管人員,係指依機關
編制所置並執行政風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三、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除設置處長、副處長之外,復依業
務性質而於該處之下,分設風紀維護組及安全維護組等 2 組並置組
長辦事,如各該組長職缺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且各該組長亦實際執行
政風主管職務者,則不論其職缺層級之高低,均應依據本法第 2 條
第 1 項第 11 款之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
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