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應依法申報財產之代
表政府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如政府對該私法人無出資或捐助,或董
事及監察人係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者,則不為本條規定之範疇
主 旨: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11 月 7 日高市府政二字第 0970057276 號函。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揆諸本款立法
目的,係基於國家、其他公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業已出資或捐助,則
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出任私法人(包括社團、財團)之董事、監察
人,實質上對於私法人均有影響力,亦應納入規範。則依據前開意旨
,本款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
,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至該
董事及監察人係專任或兼任,有無領有薪酬,或係由指派、核定、遴
選、聘任等何種方式產生,在所不論。反之,倘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
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
則非本法規範主體,本部 97 年 10 月 1 日法政字第 0970034424
號函可稽。
三、經查財團法人 2009 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下稱世運基金會
)之董事、監察人,雖由捐助人即高雄市政府推薦擔任,然董事會對
重要人事具任免權,亦即捐助人推薦之董監事人選,尚須經該基金會
之董事會審議等情,世運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6 條、第 9 條、第
14 條亦有明文,復有世運基金會第二屆第 4 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
錄足憑。高雄市政府雖對世運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該
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基金會,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是類董事及監察
人毋庸依法申報財產。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