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非屬主
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 貴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應否申報財產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8 日台內政風字第 0970145886 號函。
二、按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定有明文。貴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
長雖係本法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理應申報財產,然因該分隊長調
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主管職務,並未實際從事司法警察主管人員職務
,依法自無庸申報財產。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