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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67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之業務內容,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故不須申
報財產,但職務特殊者仍得依同項第 13 款規定申報
主    旨: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10 月 21 日 97 政一字第 0970007165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下稱本標準)第 18 條規定,本款所稱環保稽查人員,指「專責承
              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亦即其日常公務係以辦理列管污染
              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為主者。貴縣鄉鎮市公所之環保課或清潔隊業務
              內容,包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廢棄物處理、違規廣告物取締與拆
              除、亂倒廢棄物告發等業務,應不屬上開規定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
              稽查等業務之人員,是該等主管人員無須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申報財產。然如認其職務性質特殊,仍得依據同項第 13
              款規定,依法核定其申報財產。
正    本:高雄縣政府政風處
副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南投縣政府政風處、桃園縣政府
          政風處、新竹市政府政風處、新竹縣政府政風處、嘉義市政府政風處、嘉
          義縣政府政風處、彰化縣政府政風處、臺東縣政府政風處、雲林縣政府政
          風處、宜蘭縣政府政風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政風室、本部中部辦公室、
          金門縣政府政風室、臺北縣政府政風處、苗栗縣政府政風室、臺南縣政府
          政風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澎湖縣政府政風室、基隆市政府政風處、臺
          南市政府政風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臺中縣政府政風處、花蓮縣政府政
          風室、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1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