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機關所有之契約服務員及日薪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
員,惟機關仍得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規定,因管理需要納入該
等人員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於契約訂定倫理條款
主 旨: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適用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26 日交政字第 0970047410 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2 點第 1 款所稱之公
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依據該法第 24 條內容,
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
者為適用對象(銓敘部 90 年 6 月 22 日 90 法一字第 2037733
號書函參照)。
三、次查銓敘部部 91 年 8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70111 號函略以
:「以依鐘點計費或按件、按日計酬之人員,……基於權利義務平等
原則,對於依鐘點計費,每日工作 4 小時之臨時僱用之契約工,不
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準此, 貴部公路總
局之契約服務員、日薪人員,如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非本規範適用
對象。
四、本規範第 19 點之規定,其目的乃授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訂定
更嚴格之標準。爰 貴部得基於管理需要納入更多適用對象,抑或於
上述人員所進用之契約,訂定拒受餽贈等倫理條款,以維護機關廉潔
形象。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