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政府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廠商所贈送之月曆、行事曆,因該物品屬宣傳
性質,且價值輕微,亦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故尚無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之適用
主 旨:有關廠商或業者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行事曆等,是否適用「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之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9 月 18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32210 號書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之規範目的,乃為確保公務
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維持民眾對其公
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爰針對受贈財物等事件,訂定明確標準、處理之
原則與例外。
三、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
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行事曆或
辦公日誌,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
,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
範之適用。
四、各機關對於上述情事,請自行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
觀感等予以妥處。
正 本:經濟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