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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67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公產管理主管人員及採購主管人員之定義,及其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規定申報財產之適用範圍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
          稱公產管理及採購之主管人員範圍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10 月 24 日政四字第 0970000222 號函。
          二、按公產管理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定有明文。經探究本法立法精神及規範目的,前開所稱公產管理主
              管人員,乃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
              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而言,亦即其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時,本有高度裁量權限者,諸如基於政策
              考量而就公有不動產主動委託私人經營管理、特許使用、出租及標售
              者,始足當之。至於各級政府登錄經管辦公廳所、宿舍等供機關內部
              人員使用之主管人員及公有活動中心、圖書館、公園、游泳池、停車
              場、市場、納骨塔、墓地、殯儀館等可供不特定多數民眾或消費者申
              請使用或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主管人員,如其業務性質僅係登錄使用情
              形、收取行政規費或買賣、租賃等定型化契約之金錢債權等不具行政
              裁量權限者,則毋庸申報財產。惟請自行評估其各該職務性質或各該
              公職人員生活與消費情形,是否該當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3 款
              或第 4  項之規定,分別依法核定或指定其申報財產。
          三、復按採購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
              定有明文。前開所稱採購主管人員,係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而言,亦即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
              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為其主要業務之單位主管人員。至
              其法定職掌項目如非以採購為主,或承辦採購業務係偶一為之,則非
              屬本法所定應申報財產之採購主管人員。惟亦請自行評估其各該職務
              性質或各該公職人員生活與消費情形,是否該當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3 款或第 4  項之規定,分別依法核定或指定其申報財產。
正    本: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國
          防部財產申報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
          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1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