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
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
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是否應申報財產之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7 年 10 月 17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731392400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
,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下稱本標準)第 10 條規
定,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
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
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又本標準第 20 條復規定,本款所稱主管人員
,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職務說明書所示,主任秘書係薦任第九職等,其
工作項目包含綜核文稿、一般行政業務之督導推行、出席或主持會議
等事宜,倘該處都市更新業務之相關文稿,須經主任秘書審核,且主
任秘書亦屬機關編制所置之主管人員,則其自屬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之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而應申報財產。
四、該處之副總工程司,其工作項目包含審核都市更新計畫及工程等技術
性文稿及工程規劃,及督導考核各工程設計、施工等,已實際掌理都
市更新業務,故其如屬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或副主管
人員,則亦應申報財產。
正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