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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財字第 09711155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要  旨:
公立醫院之部主任、科主任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如由師(二)級
醫事人員兼任,應俟其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後,始依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師(二)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主任、科主任時,
          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10 月 6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731346100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依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編制表,部主任、科主任係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惟由於師(二)級係相當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尚未達簡任第十職
              等,故仍應俟該等醫事人員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後,始
              具財產申報義務。
正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本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9 年 1  月 14 日法政決字第 099110014
  9 號書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