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立醫院之部主任、科主任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如由師(二)級
醫事人員兼任,應俟其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後,始依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師(二)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主任、科主任時,
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10 月 6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731346100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依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編制表,部主任、科主任係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惟由於師(二)級係相當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尚未達簡任第十職
等,故仍應俟該等醫事人員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後,始
具財產申報義務。
正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本司檢察官室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9 年 1 月 14 日法政決字第 099110014
9 號書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