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屬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其兼任主管之醫師
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故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
產
主 旨: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兼任主管之醫師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7 月 18 日輔政處字第 0970002365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此部份自不僅以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相當該官等、職等者亦屬之,
是貴會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既屬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雖
所屬醫療部、科主管係由醫師兼任,惟其既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之主管,自應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申報財產。
正 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
副 本:本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