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作獎
金等之利息
全文內容:按公務員因案被羈押停職,其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等亦當然停止發給,爾
後如經判決無罪確定准許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等
,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該條關於復職後補發停職期
間之俸給,並無得加計利息之規定,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定「應付利息
之債務」,或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定金錢債務因給付遲延,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利息之情形,尚有不同,是以公務員因案停職於其復職後,不得請
求停職期間停發之俸給、年終工作獎金等之利息。惟類此情形,為維護當
事人之權益,於其復職後,除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外,宜否修正相關法令
准予加計利息,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政策上之考量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