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退休、退職或資遣之互助補助,其性質似與退休金、退職金不盡相同
,其請求權時效,法律如未特別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
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全文內容:按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縱補助係為加強公教人員之福利互助,安定其生活,
並發揚互助點精神而發給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一條參照) 。參
加福利互助之中央公教人員,依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每人每月依現任職
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繳納福利互助金,在遇有結婚、喪葬、
重大災害等事實時,得請領各項互助補助;如有退休、退職或資遣,則由
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住福會核發互助補助,互助人不必自行申請 (同辦法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參照) 。是以有關退休、退職或資遣之互助補助,
其性質似與退休金、退職金不盡相同,其請求權時效,法律如未特別規定
,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
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法 81 律字第○八六九四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