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灣銀行退休人員因無權占用宿舍,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臺灣銀行損害
金及訴訟費用,該行擬以其三節慰問金相扣抵,似尚非法所禁止
全文內容:一 按行政院令頒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第一點第二款規定:「各機
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
,並酌贈禮品或禮券。」上開「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節慰問金) 」性
質似屬民事上之贈與行為,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因當
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
而生效力。」因此,機關若決定贈與慰問金,在退休人員未允受前,
該贈與契約尚未成立,自不發生扣抵及是否保有請求權等問題;如經
該退休人員允受 (允受方式不論明示、默示或意思實現均可,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一百六十一條參照) ,贈與契約即為成立,該退休人
員對慰問金始發生給付請求權。又三節慰問金法律並無不得扣押、讓
與、供擔保或執行之禁止規定,是以本件臺灣銀行退休人員因無權占
用宿舍,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臺灣銀行損害金及訴訟費用,該行擬
以其三節慰問金相扣抵,似尚非法所禁止 (民第三百三十八條反面解
釋參照) 。
二 關於前開慰問金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乙節,因機關酌贈三節慰問金
之法律上性質似屬贈與行為,已如前述,則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
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民法第四百
零八條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本件
是否撤銷該慰問金之贈與,宜由機關 (即贈與人) 自行勘酌之。
三 如退休人員因地址重編、搬遷致慰問金無法送達,似屬機關內之行政
處理事項,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