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303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釋疑
主    旨:奉  交下關於屏東縣傅○太先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囑研提意見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依  貴處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八十九法字第四九五○九號交議案件通
              知單辦理。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對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
              規定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其所稱「管理
              機關」,應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 (本
              部七十七年八月五日法 77 律決字第一二九九一號函參照) 。查都市
              計畫區域內道路,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應屬市區道路
              ,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市縣 (局) 為
              市縣政府 (局) 。」是以,本件肇事地點高雄縣大寮鄉潮寮村○○路
              ,如確屬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則依上述,應以法定管理機關高雄縣
              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