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奉 交下關於屏東縣傅○太先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囑研提意見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依 貴處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八十九法字第四九五○九號交議案件通
知單辦理。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對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
規定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其所稱「管理
機關」,應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 (本
部七十七年八月五日法 77 律決字第一二九九一號函參照) 。查都市
計畫區域內道路,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應屬市區道路
,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市縣 (局) 為
市縣政府 (局) 。」是以,本件肇事地點高雄縣大寮鄉潮寮村○○路
,如確屬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則依上述,應以法定管理機關高雄縣
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