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台八十八法移字第五七二九六號移
文單位辦理。
二 按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宜,為使人民易於明瞭索賠對象,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九條之立法精神,本部歷年之解釋意旨,均認以法
定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部七十七年八月五日法 77 律決字第
一二九九一號函參照) 。本件賠償義務機關為何,端視肇事地點 (即
路面凹陷處) 究屬花十九線亦或台九線,故屬事實認定問題,惟參照
法定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之原則,似宜以肇事地點地籍圖登載之
管理者為何,作為判斷標準。如該肇事地點涵括兩個管理機關,則似
宜以該二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三 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