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判決確定部分,應否不待請求權人之請求,逕
行予以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潘○米等人為貴部水利處 (原台灣省水利局) 辦理鯉魚
潭水庫淹沒區遷建道路工程佔用其土地及毀損地上物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經判決確定部分,應否不待請求權人 (潘○米等人) 之請求,逕行予以賠
償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經 (八八) 水利字第八八八八八一二
號函。
二 「按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惟請求
權人收到協議書、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逾相當期間仍未向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即依行政院七十年七月
二十日台七○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頒『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
、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事項』 (一) 所定之請撥程序辦理請款作
業,並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請求權人。如請求權人仍不領取時,
應即依法辦理提存,以完結支付是項賠償金之作業。」業經本部八十
五年十一月六日法 85 律決字第二八二三四號函釋在案。本件有關潘
○米等人為貴部水利處 (原台灣省水利局) 辦理鯉魚潭水庫淹沒區遷
建道路工程佔用其土地及毀損地上物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判決確定
部分,應否不待請求權人 (潘○米等人) 之請求,逕行予以賠償乙案
,宜請參酌上開函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