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吳○誠先生等二十一人遭國防部停發並追扣退休俸及眷補有無構成國
家賠償疑義
說 明:一 貴局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八十六局給字第二一○○三一號書函敬悉。
二 有關吳○誠先生等二十一人遭國防部停發並追扣退休俸及眷補乙案,
究有無構成國家賠償,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賠償義務機關自行審
認之。至於賠償義務機關部分,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似
應以當時適用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
意事項」第五點第一、二款所定應執行告知及查驗職務之公務員所屬
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另依行政院七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七十一法字
第四二六八號函釋: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宜力求迅速,被請求
損害賠償之機關認其所屬下級機關為賠償務機關時,自得交由賠償義
務機關依法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以免須由請求權人另向賠償義務
機關提出請求。
三 復請 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