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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7: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157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空軍官校 AT3教練機失
事罹難學生家屬慰助金新台幣一八○萬元乙案
主    旨: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空軍官校 AT3教練機失
          事罹難學生家屬慰助金新台幣一八○萬元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台 (82) 處忠六字第○六八三一號書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按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
                要件。且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人民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後,應依國家賠償之法定程序處理之 (詳請參
                見該施行細則第三章規定) 。本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罹難者
                家屬之「慰助金」,依非依上規定所為;縱其文書名稱為「協議書
                」,該項慰助金之性質亦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金。
           (二) 次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
                約,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附件之協議書所載
                內容觀之,其性質應屬一種和解契約;如其和解已成立,對和解雙
                方當事人即已發生法律上之拘束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9 期 70-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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