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
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
(中央) 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
主 旨: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
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
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
(中央) 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81) 中選法字第四○七一○號函。
二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預算,分別
由中央、省 (市) 、縣 (市) 政府依法編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六
條亦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
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中央公職
人員還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省 (市) 議員還舉、罷免由省 (市
) 政府編列,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還舉、罷免由縣 (市) 政府
編列,……。」參酌上開規定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規定,省
(市) 或縣 (市) 選舉委員會之人員預算,似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
籌編列,僅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所需之經費始由省 (市) 或
縣 (市) 政府編列應用。故本件法院判決確定台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
會應給付市民齊完妹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似可由編列
於本部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內撥付,仍請依行政院七十
年七月三十日 (70) 台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規定,賣製國家賠償請
撥書四份、法院判決書二份逕送本部辦理。
三 本件是否有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
(承包商) ?賠償義務機關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或第三條
第二項對其求償?仍請 貴會轉飾台灣省喜義市選舉委員會,查明依
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