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36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國中教師莫○○因故被撤銷教職請求國家賠償,如
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發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國中教師莫○○因故被撤銷教職請求國家賠償,如
          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發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膽二。復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七十九年三月八日 (79) 台人字第九六六九號書函。
          二  按「上級官署自動決定辨法令飭下級官署遵照執行者,究為何級官署
              之行政處分,應分別情形定之。上級官署如已將其決定之辦法,自行
              對人民為行政處分。因而令飭下級官署執行者,固為上級官署之處分
              ;若上級官署之自動決定辦法,不過為國家機關內部意思之決定,而
              其令飭下級官署執行,即係指示其對於人民為行政處分者,仍為下級
              官署之處分。」 (司法院院字第二六五○號解釋參照) 。依來函所附
              資料分析,本件國家賠償請求人莫天保之教職,係內政部依國籍法施
              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函請台灣省政產查明撤銷,嗣經由台北縣政府依台
              灣省教育廳函以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76) 北府人字第一三五○四
              八號管便行文表行文新莊國中撤銷公職等情。莫君請求國家賠償,其
              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參酌上開司法院解釋,宣以作成撤銷行為 (直
              接對莫君發生撤銷之法律效力) 者為準。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
              貴部本於上開判斷標準依職權認定之,並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65-66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