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 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 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至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 捕嫌疑犯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不法使用警械而侵害人民 之財產權者,警械使用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自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