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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3:1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89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
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
          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至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
          捕嫌疑犯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不法使用警械而侵害人民
          之財產權者,警械使用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自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 (82年3月版) 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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