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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9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方○○君陳情以台北市銀行建成分行行員誤賣退票理由單發尉人負責
人住址,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方○○君陳情以台北市銀行建成分行行員誤賣退票理由單發尉人負責
          人住址,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
說    明:一  復七十六年八月五日 (76) 台財字第二八六五四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
              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查台北市銀行係公司組織之公
              營事業機構 (參照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八條及台北市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組織規程) ,其所經營支票存款開戶之業務,在性質上應屬委
              任契約之私經濟行為,並非公權力之行使,故本件陳情人請求損害賠
              償乙案,核與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要件不合,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
              用。
          三  貴通知單所附台北市政府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76) 府法二字第一
              七九九七○號函「說明二」中段所述,陳情人已向該府請求國家賠償
              ,業經該府於74.11.25以 (74) 府賠二字第五六四九六號函復陳情人
              該府無賠償義務在案。陳情人如有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逕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資救濟。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14-15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