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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75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李○○君 (○○企業行) 函院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
主    旨:關於李○○君 (○○企業行) 函院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七十三年七月三日 (73) 台外字第二一一八八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權人李
              ○○君認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擅為疏率裁示中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中
              止系爭合約,且未遵奉行政院指示謀求履行合約,致侵害請求人權益
              云云。似應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56-57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