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李○○君 (○○企業行) 函院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
主 旨:關於李○○君 (○○企業行) 函院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七十三年七月三日 (73) 台外字第二一一八八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權人李
○○君認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擅為疏率裁示中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中
止系爭合約,且未遵奉行政院指示謀求履行合約,致侵害請求人權益
云云。似應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