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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6002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民眾未繳納鄉鎮市公所垃圾清潔規費,經限期催繳仍不履行者,應依行政
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移送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貴處函詢有關鄉鎮市公所垃圾清潔規費之徵收,義務人未繳或拒繳,經限
          期催繳仍不履行者,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及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0 年 6  月 8  日雄執二字第 7  號函。
          二、按函文主旨所謂垃圾清潔規費之徵收,即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
              第 1  項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第 4  條等規
              定所稱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核屬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倘已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如逾期不繳
              納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得移送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7-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