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事業聘僱外籍勞工欠繳就業安定費,經催繳仍未繳納,其移送行政執行所
附催繳通知單,有無符合行政處分應具備之形式要件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移送義務人欠繳就業安定費之行政執行案件所附催繳單
,究有無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規定行政處分應具備之形式
要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8 月 15 日勞職外字第 0940035245 號函。
二、本件 貴會以義務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外籍勞工欠繳就業安
定費,經催繳仍未繳納,爰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之規定移送本署台
中行政執行處(下稱台中處)執行,案經台中處以該案未檢附處分文
書,執行名義顯不成立為由,予以退案, 貴會以其所寄發之就業安
定費催繳通知單,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規定行政處分
應具備之形式要件,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
分無誤,函請本署釋疑,合先敘明。
三、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
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
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
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
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
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
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96 條第 1 項所明定。查 貴
會來函所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下稱催繳
通知單),並未記載(一)就何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二)
處分相對人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等。(三)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
、蓋章。(四)發文字號及年、月、日等。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催繳
通知單並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規定行政處分應具備
之要件。又,來函所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知書」為例稿格式,所
附「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係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成立後,始
生履行之問題。即行政處分生效後,義務人未履行,始有催繳之問題
, 貴會函稱該催繳通知單,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規
定行政處分應具備之形式要件,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
稱之行政處分,尚非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