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公布後,現仍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
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案件,仍應依法辦理
主 旨:貴處所詢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公布後,貴處現仍管收中
之被管收人是否應予釋放,已向該管法院聲請中之拘提管收案件是否應撤
回,現持有該管法院核發之拘票是否仍應繼續執行,又執行拘提到案後,
得否逕行管收,現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之案
件是否仍得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4 年 1 月 31 日雄執二字第 0941200035 號函。
二、行政執行法仍屬現行有效之法律,在修正或失效前,仍應依法辦理。